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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8 14:4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3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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