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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日,《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办法》规定,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至此,虎视中国农村市场多年的外商终于有了一个明确进入中国农资流通领域的时间表,而羽翼未丰的中国农资领域也正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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